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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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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6 21: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通知[2006]137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稿)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吸引优秀生源,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校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形成有利于激发创新热情、鼓励创新实践的培养和资助机制,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总体思路,特制定《东南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稿)。
该办法从2007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附件:《东南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稿)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东南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校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形成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与资助机制,本着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创新是灵魂,科学研究主导是核心,导师负责制是基础”的指导思想,遵循“转变观念、改革机制,理顺关系、统筹资源,激发创新、提高质量”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东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总体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基金由学校预算、导师资助经费、社会捐赠、研究生所交学费以及学校筹措的其它经费等组成。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基金包括奖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和专项基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四条 实行研究生培养基金后,学校不再发放各类普通奖、助学金以及各类津贴、补助。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基金实行导师和研究生申报制,学校组织评审。导师和研究生所获经费由其个人负责管理,强化导师的责任,明确导师和研究生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并根据研究生的业绩一年一评,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不再分国家计划内和计划外研究生,只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培养基金只用于奖励和资助全日制研究生(单位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三助”岗位和专项基金的审批与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研究生培养基金的设置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基金设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博士研究生培养基金和各类资助基金。研究生培养收费标准按政府核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学校提供,具体类别和标准见表1。获得各类奖助学金的研究生需承担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
表1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类别、标准
类别 标准(万元/生.年) 备注
Ⅰ 1.6

Ⅱ 1.2

Ⅲ 0.8
可申请“三助”

Ⅳ 0.4
可申请“三助”

第十条 设立基础学科、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和医学等学科硕士研究生专项基金。若干专业的硕士生导师具有申请此项基金的资格,学校根据相关条例择优评审,用于研究生业务培养工作的资助,每生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培养基金主要由普通基金、重大项目基金和专项基金构成,所有基金分为A、B两级,每年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动态调整各类基金中A、B两级的招生数量。享受各类基金的研究生必须完成导师规定的助研工作,具体要求及办法由导师确定。此外,学校还设立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和创新研究基金等资助基金。
1、普通基金
为了满足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需要,设立博士研究生培养普通基金,见表2。
表2 博士研究生培养普通基金
普通基金 支付方 奖学金 助研金/第一年 助研金/第二、三年
A级 学校 3.6 0.6 0.7
导师 0 0.4 0.3
B级 学校 3.6 0.3 0.2
导师 0 0.3 0.4
注: 1)普通基金只提供给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2)原则上每位导师每年获得普通基金不超过2个。
2、重大项目基金
为了满足重大科研项目的需要,设置重大项目基金,由导师向学校提出设置申请,经学校批准后设置,费用主要从申请导师的科研经费中支出。重大项目基金的构成见表3。
表3 博士研究生重大项目基金
重大项目基金 支付方 奖学金 助研金/第一年 助研金/第二、三年
A级 学校 1.8 0.6 0.7
导师 1.8 0.4 0.3
B级 学校 1.8 0.3 0.2
导师 1.8 0.3 0.4
注:重大项目基金面向专、兼职博士生导师。
3、专项基金
为了支持基础类学科、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医学学科和新兴前沿学科培养博士研究生,以及满足特殊人才培养的需要,特设置博士研究生培养专项基金,每年设置若干名额。专项基金的构成见表4。
表4 博士研究生培养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 支付方 奖学金 助研金/第一年 助研金/第二、三年
A级 学校 3.6 0.9 0.9
导师 0 0.1 0.1
B级 学校 3.6 0.5 0.4
导师 0 0.1 0.2
注:1)专项基金只提供给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2)专项基金只面向校内专、兼职博士生导师。
3) 除学校专门提供名额外,原则上每位导师每年获得专项基金不超过1个。
4、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和创新研究基金
(1)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
为了给优秀博士研究生创造更多的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机会,使他们开阔视野,接触前沿,从而促进高质量创新型博士生的培养,特设立博士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资助优秀博士研究生参加在国(境)外举办的本领域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每年资助100人左右,额度0.5~1.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博士研究生创新研究基金
为了鼓励和支持博士研究生广开思路,大胆进行创新性思考和研究,特设立博士研究生创新研究基金,每年资助50~80项,额度0.5~3.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由导师提供的奖学金,在博士生入学时即由导师指定帐号,财务处按时拨付,否则学校将收回该指标。
第十三条 除了上述设立的奖助学金和各类基金之外,学校还将提供其他“三助”工作岗位,研究生经导师推荐后均可申请这些岗位,申请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研究生培养基金的申请与管理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由研究生院下达各类奖助学金指标,研究生可自愿申报,各院系制定评审原则并进行评审,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原则上,Ⅰ、Ⅱ类奖助学金主要提供给当年度入学的新生中来源于高水平大学的免试研究生以及入学综合成绩名列前茅的研究生。以后每学年六月份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导师对其综合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提出意见,由各院系自行评审,最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凡院系评定为Ⅰ类奖助学金的研究生,将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审核评定,主要依据是科研业绩和学习成绩。
第十五条 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每年度向所在院系申请各类培养基金岗位,各院系制定原则并进行评审,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每年度,研究生院根据当年度博士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学科建设和发展、科研工作需要等原则,通过评审,确定各院系的招生指标和各类基金岗位数并据此制定招生简章。
第十六条 当年度入学的博士研究生,由导师在确定的基金类中,根据该生情况为其申请岗位级别,各院系推荐,研究生院组织评审,最终确定其助研金级别,并在入学后的当年度享受奖学金和助研金。原则上,凡当年度入学的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研究生以及科研成绩突出的博士研究生,具有申请各类基金A级岗位的资格。
第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从入学后的第二年度开始,每年度根据自己科研工作实绩和学习成绩,自愿在各自享受的培养基金类型中申请不同级别的助研金,由导师考核,院系推荐,研究生院组织评审,最终确定研究生享受助研金的级别,主要依据是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获得各类培养基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有责任心;
2、成绩优秀或已取得突出科研成果或其他能说明其具有突出学习能力和科研潜力。
第十九条 为鼓励培养高质量博士研究生,对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从获奖当年起三年内,学校提供2个A级专项基金名额;对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及江苏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从获奖当年起两年内,学校提供1个A级专项基金名额(同一篇论文不重复计算);对院士每年提供1个A级专项基金名额。 
第二十条 各院系根据上述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招生名额分配细则;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各院系应对每个指导教师招收的研究生总人数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保障研究生的切身利益,在研究生正式录取时,须签订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学校的三方协议书,以明确各自的职责、权益和义务。

        第四章 研究生培养基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基金的奖助学金、助研金由财务处根据三方协议按时拨至个人帐户。
第二十三条 享受奖助学金的硕博连读或提前攻博研究生,在正式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当月,原来享受的硕士奖助学金自动取消,并根据博士阶段所获培养基金类型享受奖学金和助研金。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取消或暂时停止其奖学金的发放:
1、学术行为不端者;
2、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3、未能履行《东南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协议书》者;
4、受到党纪校纪处分者;
5、在学期间自行出国或出境以及休学、退学者;
6、发生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协议的行为或情况者;
7、因各种原因学籍变动者。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硕士研究生可享受研究生培养基金两年半(医学为三年),博士研究生可享受研究生培养基金三年。
第二十六条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但又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研究生,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可免交培养费,由导师与研究生协商参照相关标准提供奖学金,或研究生以申请“三助”的方式完成学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完成学业确有困难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可以采取勤工助学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予以资助,具体办法见相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为获得Ⅰ、Ⅱ类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和获得A级培养基金的博士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07级研究生开始试行。
发表于 2006-11-19 12: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ming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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